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中各个时间节点怎么看?
作者:斐尔德 发布时间:2023-07-03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中的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1.原属局实际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Date of receipt of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by the Office oforigin)

即原属局实际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该日期是确定“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的依据。如果原属局在实际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2个月内将该申请转达至国际局,则原属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即是“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如果原属局在实际收到申请2个月之后将该申请转达至国际局,则国际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即是“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2.国际注册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国际注册日通常为原属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但是,如果原属局收到(或被视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国际局未收到国际申请,则国际注册日是国际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国际注册日并不是商标在各缔约方取得注册的日期,其效力仅相当于在各缔约方的申请日。

国际注册日是如下几个日期和期限的计算的依据:

  • 商标注册后在各指定国的有效期是从国际注册日起算的;

  • 优先权日期:如果申请时需要声明优先权,则需要国际注册日处于任何要求的优先权日期起的6个月内。比如优先权日期是2023年1月1日,则国际注册日最晚不能2023年7月1日。

  • “中心打击”原则中的五年是从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在该5年期内或者因该5年期内启动的程序,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被注销、放弃、撤销、宣告无效或失效,或者基础申请被终局决定驳回或被撤回,国际注册在所有受保护的国家将失去效力

  • 马德里商标部分缔约方是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使用声明的,部分缔约方使用证据提交的期限是从国际注册日开始计算,故在确定指定国时需要同时明确是否需要提交使用证明以及对应时间的计算方式。

3.国际公告日(Publication date):国际局将国际注册发布在《国际公告》上的日期,是部分缔约方(如:中国、德国等)确定异议提起日期的依据

4.国际通知日(Date of recording):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通知每个指定要求保护的缔约方的日期。各指定缔约方下发临时驳回通知的期限、部分缔约国(例如:中国)三年/五年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争议提起日计算依据均以此为基础进行计算

5.驳回通知日(Date of receipt by WIPO):各缔约方将驳回意见通知到国际局(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以及国际局将驳回意见转达到注册人的日期。驳回通知转达至国际局的日期(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国际局将驳回通知到商标注册人的日期均以此为基础进行计算

6.后期指定日(Date of subsequent designation):若后期指定由注册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的,后期指定日则为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若后期指定是由注册人由原属局向国际局提交的,后期指定日通常为原属局收到申请的日期。

但是,如果原属局收到(或被视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国际局未收到申请,则后期指定日是国际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后期指定日的效力等同于在后期指定中要求保护的各缔约方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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