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起诉眼镜店擅用MI商标获赔20万
作者:张国瑞 发布时间:2021-11-07

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指出,加强个人信息公益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要深刻领会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公益诉讼条款落地落实。

《通知》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突出重点、从严把握以下方面: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对因时间、空间等联结形成的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加强精准保护。

《通知》强调,要构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办案流程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各级检察机关要用足用好《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关于调查核实权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借助公安、工信等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完善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公益诉讼办案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要加大自办案件和对下指导力度,采取上级院交办、提办、督办、领办等方式,以检察一体化应对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网络化。

《通知》要求,要延伸拓展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积极稳妥办理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相关案件,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深化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探索,加强学习宣传,积极营造推进个人信息公益保护的法治环境。(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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