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影视网站侵权
作者:德同智汇 发布时间:2019-12-06

知识产权立法理念在于对知识这一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有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在近日“净网2019”专项行动期间,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特大著作权侵权案件,涉案人员目前达到18名,违法所得金额高达250余万元。

据介绍,该团伙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伙同他人利用插件批量采集工具将大量的非法途径电影电视剧等视频资源转载自己架设的网站,在互联网上大量发行、传播电影、电视剧等涉嫌侵权的视频资源,且视频资源中均后期添加了赌博网站、色情网站等滚动字幕广告,供网民在线观看及“91资源”QQ群成员采集建站推广,吸引网民观看或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014年至2019年期间,该团伙非法采集电影电视剧达10万余部。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不管是电影还是电视剧在满足著作权成立条件的情况下,即获得著作权保护,也即意味着其作品未经允许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改编、翻译、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

在上述案件中,通过站点提供非法转载电影电视剧等影视资源,单纯作为一种提供载体链接技术本身并不会对著作权侵权,但通过这一技术谋取利益,随意剽窃他人的智力成果,是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低成本高收益的诱惑,冲击着原创者的创新积极性。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某些方面也需要对财产权予以限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列举的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保证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同时,让渡一部分利益给社会。而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在某种程度是是对社会契约关系的违背,必然受到法律的规制。

此外著作权法第23条还规定了法定许可的情况: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公众来说,对侵权产品的抵制也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只有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才能繁荣文化的多样性,才能共创创新型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邓惠心,周湘玲《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

4.李金玉《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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