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黑洞照片的公布,一家名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的国内图片巨头公司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事件的起因是:视觉中国在黑洞图片使用说明中写道“此图片是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版权所有一栏注明为视觉中国。视觉中国是否拥有黑洞照片的版权,瞬间成为舆论的焦点。由此牵扯出视觉中国一系列案件,众多企业对视觉中国的“钓鱼维权”行为苦不堪言。一些知名企业商标以及个人作品也被视觉中国擅自收录至网站并标上其公司水印。视觉中国还为国旗、国徽标上其公司水印,因此引起了广泛质疑,为此天津网信办深夜约谈视觉中国并作出对视觉中国罚款三十万的行政处罚。视觉中国进行整改仍未结束,截至发文日网站一度处于关闭状态。
2014年,视觉中国旗下全资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曾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因图片版权进行诉讼,经最高院再审,视觉中国最终获得胜诉。最高法院还将此案列入当年的35起年度知识产权案件。这一判决一度成为视觉中国进行维权的“免死金牌”。案情大致如下:华盖公司以正林公司未经授权在公司的宣传图册上使用了带有华盖公司水印的图片造成侵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正林公司进行赔偿。 本案焦点为: 1.华盖公司是否拥有版权; 2.正林公司是否侵权; 3.若正林公司侵权其责任又该如何确定。 案件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华盖公司胜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华盖公司败诉;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华盖公司胜诉。此前视觉中国就因其“维权创收”的方式为行业诟病,此次判决后其“钓鱼维权”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许多企业和个人往往由于使用了带有视觉中国水印的照片而被视觉中国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其中不乏大量的上市企业与知名企业。华盖公司是视觉中国进行维权诉讼的主要代表,以华盖公司为例在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华盖公司全称进行检索,共有5967条结果,其中著作权相关结果为2422条,占比为40.59%。 而著作权案件中与上述“免死金牌”类似的案件数量不可小觑,例如华盖创意公司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其裁判理由和结果与正林公司案件如出一辙。而这只是视觉中国旗下一家子公司的分析结果,只能算其“钓鱼维权”行为的冰山一角。当然,对簿公堂的案件数量只是少数,大部分公司顾及企业名声,避免陷入冗长的诉讼过程与风险往往会选择支付高额费用与视觉中国进行和解。
视觉中国在图片上标记的水印在法律上等于权利宣告吗? 我国 《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关键点在于:1.在作品上加上水印能否视为署名;2.反方能否有相反证据证明署名者是否为权利人。 首先,在正林公司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印有视觉中国水印的照片即为视觉中国署名的初步证据,但是这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水印都能成为署名。在正林公司案件中视觉中国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涉案图片著作权过本公司所有,因而才能成为最高院支持视觉中国诉求的基础。其次,分析视觉中国“免死金牌”类似案件的判决理由不难得出:其诉求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更重要的在于被告未能提出有力反驳证据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这是诉讼中常见的证据推定原则,即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对方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推定对方请求的成立。但是一些企业往往忽视其背后的法律原则怯于败诉而选择妥协,更加助长了视觉中国的嚣张气焰。 水印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于22日也曾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案件当事人搜集提供的证据的充分性是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但是由于取证过程的复杂,以及视觉中国在资源占有方面的优势往往使得被告陷入困境。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既往判决无法成为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据。经典案例对案件审理仅具有指引作用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法院最终只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进行判决。视觉中国利用自己在业界的地位,混淆视听进而施加压力使对方与其达成巨额和解协议的行为一直存在,这种“钓鱼维权”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经历“黑洞风波”后多家图片网站相继整改也表明了此次事件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竞争不可或缺的软实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立足于市场的必要条件。此次风波也折射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巨大挑战,如何真正保护每个著作权人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路漫漫其修远兮,行者将陪您一起上下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