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余元。
原告刘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2018年1月,他个人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相关的2分钟短视频,并于2018年1月28日将该视频发表在国内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2018年3月,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上进行传播,用于该品牌新款汽车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且未署名作者。 刘先生认为一条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一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被告一条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为第三方公司提供,且其无法确认刘先生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而根据该广告的影响力和效果,一条公司认为刘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对拍摄者就涉案视频在拍摄仪器的选择、画面的特写角度和剪辑等方面综合考量后认为,涉案视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其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而根据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对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通过对比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了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经济价值,以及侵权公司的主观恶意性和侵权范围等因素,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依法酌情判定赔偿为50万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50万元被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最高额赔偿。 而本案涉案视频虽然时长较短,但画面清晰,制作精良,且融入了广告宣传内容,因此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法院在审判时,充分考虑了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和主观恶意等因素,弱化了作品时长,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 随着近几年新兴网络媒体的出现,从视频网站到短视频、直播等新生媒体平台,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大众娱乐形式和商业热点,而短视频产业的发展也将会为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方向。一旦本案判决生效,将会对类似问题产生指导作用。其中,提高赔偿数额也是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很重要的方式。 所谓短视频,是在各种媒体平台上传播的适合在移动状态下观看的简短视频。根据2018 年年末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宣判,认定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由此,短视频的版权问题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短视频要成为作品就必须符合可复制性和独创性这两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独创性。在抖音诉伙拍小视频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短视频的时间长短与独创性并无必然的联系,只要能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都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而网络短视频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中的第六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最为接近,简称“类电作品”。 对于类电作品的保护,除了本案中涉及的短视频专业平台侵权外,视频制作人还应当尽可能承担在制作视频时对他人作品的审慎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侵权纠纷。而短视频专业平台是整个视频制作、上传、播放等功能的核心,在法律中扮演“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角色,应当起到“通知—删除”义务,尽量避免因过长的时间差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