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江铃专利纠纷落下帷幕
作者:德同智汇 发布时间:2020-01-10



案件背景

01
PART


江铃和路虎双方就陆风E32车型(即江铃于2014年推出的陆风X7)的知识产权纠纷从源头看,历时十年之久。笔者在此列一个时间线,以方便各位了解。

2009

捷豹路虎推出五门版的“揽胜极光”

2010-12-20

路虎在第八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上首次推出揽胜极光

路虎江铃专利纠纷落下帷幕(图1)

路虎江铃专利纠纷落下帷幕(图2)

2011-07-04

路虎五门版“揽胜极光”车型汽车正式投入生产。同年11月揽胜极光进入中国市场,路虎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已经超出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六个月宽限期,这导致该车型丧失了专利权保护,也成为后续维权艰难的根源。

2013-11-6

江铃为陆风X7申请了名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52822265)

2014-7-25

路虎针对江铃提出专利无效

2014-11

江铃在第二届广州车展国内展出陆风X7

路虎江铃专利纠纷落下帷幕(图3)

路虎江铃专利纠纷落下帷幕(图4)


2015-2-16

江铃针对路虎提出专利无效

2016

3月,路虎以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将江铃以及销售方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4月,路虎专利被江铃无效。

5月,江铃专利被路虎无效。

6月,江铃提起管辖权异议。7

,江铃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此次诉讼的结果,朝阳法院判决江铃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未支持路虎认为的江铃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主张。

2018-3

江铃起诉原专利复审委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原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维持江铃专利有效。一审法院支持江铃诉求,江铃专利维持有效,原专利复审委撤销无效宣告。

2018-11

原专利复审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江铃诉请即维持江铃专利无效决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涉案专利与揽胜极光设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X7外观专利无效。

2019-12-16

江铃的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驳回,最高法认为,X7外观设计同揽胜极光并无明显区别;此外,揽胜极光的“悬浮式车顶设计”构成其独特设计特征。


至此,江铃与路虎的知识产权纠纷告一段落,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已成事实。




02
PART

案情分析


从最高院给出的裁定书(扫描文末二维码可获取裁定书)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第一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一般消费者应当以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的消费者为标准。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A
应当对某种类外观设计具有常识性了解

也就是说一般消费者对市场上销售的同种类产品及媒体宣传展示的信息等有所了解,并且这种了解只需达到整体上有一定认知即可,不需要了解具体细节。


B
应当对某种外观设计产品在形状、图案和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般敏感性

只需要具有普通的注意力,不需要达到高度注意力的程度。



第二
对比设计中证据提交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日和国内外公众所知。陆风X7申请日为2013年11月6日,路虎提供了最晚在2013年9月25日之前已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和推广宣传的证据,根据路虎提供的销售和登记文件等证据可以证明该车辆的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熟知。



第三
被无效专利与对比设计明显区别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明显区别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整体观察”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不仅要对比相同点,也要对比不同点,再将两者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综合判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综合分析,以此来判断授权专利与现有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院在对陆风X7无效案件中依据以上三个判断标准,最终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的授予必须满足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对其创造性不予重点审查,重点审查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新颖性的审查过程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比文件的来源主要为国内外专利数据库、期刊等领域。针对授权专利与对比文件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整体效果上的显著程度来判断。“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在于该技术方案能否直接转化成产品,给市场带来实际的效果。


结语

03
PART


通过江铃与路虎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的较量,不仅彰显了专利权具有排他性,一项专利只能授权给在先申请者或使用者,已经公开该专利在获得垄断权的同时,该专利也就成为现有技术,其后与其相同或近似的专利都将不得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此外,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同时,在不同的时间段公众对其认识程度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权利人要积极主动对其权利进行申请报保护与监测。从路虎与江铃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从发展历程看,如果路虎在揽胜极光“出生”之时就进行专利申请,或许能够节省很多成本。同时如果发现涉及侵权行为应当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保护自身的无形资产与得知不易的市场占有率以及消费者信赖度。



上一条 下一条
x
资讯信息
您的姓名是?
您的手机号码是?
您的电子邮箱是?
您的微信号是?
咨询问题
您可以详述您的问题以便于我们专业顾问为您提供更全面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