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系统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和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美国西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都是以对讲机终端、集群系统、调度系统、应急通信系统等专业无线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并提供专业无线通信整体解决方案为主的企业。两家公司的产品与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政府公共安全部门、公用事业以及工商业的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和日常工作通信等领域。双方市场存在高度重叠,在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摩擦,近日摩托罗拉诉海能达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一案一审落幕,笔者主要就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发表几点个人观点。
“海摩之争”
2017年3月,摩托罗拉及下属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在伊利诺伊州法院起诉海能达及全资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即认为公司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商业秘密。
2018年8月2日,摩托罗拉又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认为海能达部分产品侵犯了其美国版权。
上述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于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11月6日开庭。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2月12日,摩托罗拉在庭审中最终明确主张海能达部分DMR产品侵犯摩托罗拉21项商业秘密及4项美国版权,要求海能达及子公司就侵犯其商业秘密及版权行为支付相应赔偿。
美国当地时间2020年2月14日,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认为海能达及子公司侵犯摩托罗拉一项或多项商业秘密及美国版权,应向摩托罗拉支付上述赔偿金额。
截止2020年3月5日,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陪审团裁决结果,判决海能达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6亿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9亿美元,合计7.6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3.34亿元)。
针对本次判决,海能达表示将在时效期内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申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动议;若法院未支持公司动议,公司将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上诉程序一般为期 2-3年。
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此次案件的核心是海能达是否侵犯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及版权,也就是海能达聘请摩托罗拉前工程师的行为是否有侵犯商业秘密之嫌?从审判公开的进展和可查询到的资料可知,伊利诺伊州法院于3月5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涉及金额之大直接披露在海能达《2019年度业绩预告》中,仅从股市的反应来看,对海能达业绩的冲击不忍直视。 海能达在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之诉中,根据我国年初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第一协议的内容可以大致了解美国法院在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进行认定的标准及诉讼程序要求。在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法院实体认定的核心以“实质性近似加接触”为原则。 一般在民事司法程序中,举证责任秉承着“谁主张谁举证”,然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方承担会有点强人所难,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多是兼顾各方资源获取难易度进行利益平衡。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调整双方的利益,此次是一次很好的实践。 在美国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需由被告举证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就此次海能达与摩托罗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而言,公开的文件中显示,摩托罗拉主要以海能达高薪挖走的摩托罗拉前工程师,带走了大量核心机密为中心论点展开,且辞职海能达对该工程师有发放的工资的行为,这些都合理指向海能达具有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初步推定符合商业秘密侵权标准“实质性近似加接触”原则。 从海能达提供的答辩意见及展示的证据来看,海能达方答辩称聘请的该工程师带走的机密并不涉及海能达开发的产品,仅是无关紧要的文件,并且自主开发的产品在该工程师入职前已完成75%。但海能达展示的证据显然没有说服陪审团,陪审团和法院在一审中裁判海能达构成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依法赔偿摩托罗拉因此造成的损失。 另有观点认为,忽略法院判决结果,摩托罗拉在2017年而不是在该工程师辞走海能达时提请诉讼,是有“好国圈套”之意,但客观来看,这是摩托罗拉诉讼策略的考量,并不涉及恶意诉讼。纵观摩托罗拉诉海能达的历年诉讼,摩托罗拉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赔偿数额,更多的是想通过市场途径外的诉讼途径将海能达产品排出美国市场,这可能是摩托罗拉对这一强劲对手采取的驱逐策略。 专利侵权之诉 此外摩托罗拉于2017年7月向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海能达专利侵权之诉,从判决来看,ITC法官裁定部分DMR老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主张的专利,海能达的新一代i系列产品对摩托罗拉公司所主张的专利不侵权。这一判决尚在海能达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整体而言,海能达专利侵权之诉取得了重大的胜利,没有太大地影响其在美国的市场地位。对比专利侵权之诉的商业秘密之诉,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专利侵权一旦裁判构成侵权,除涉及赔偿之外,最为重要的是可以请求法院对专利产品采取长期性驱逐令、长期性禁止令和适当的其他措施。而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一旦侵权除情节严重承担刑事责任外,最为主要的是赔偿,不涉及禁止令等措施。 同比此次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尽管法院一审判决高额赔款,但对于海能达来说,除却正常的司法救济途径外,积极推动海能达产品在美国市场的正常运转,可以最大程度分解此次诉讼带来的压力。并且在美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措施不仅体现在程序上,在实体方面也采取了有利措施,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法院可以通过实施保护令,要求双方律师和当事人以及所有接触保密信息的第三方都要严格遵守保护令的保密流程和要求。 通过大为专利检索系统,对比摩托罗拉与海能达双方所有的知识产权,海能达方面,仅以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申请的国内外专利达1516件之多,在中国授权发明专利为238件;摩托罗拉方面,摩托罗拉仅以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总量为769件,在中国授权发明专利为367件。仅以专利总量来说,海能达占有较大优势,然而从发明专利授权量来说,摩托罗拉反而更占优势。 结语 在现今竞争日益全球化、高端化的时代,资本市场的角逐最终还是其核心技术的较量,具有硬实力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反映在知识产权竞争之上。只有知识产权得到全面的规划和布局,一旦涉诉才能有更多胜诉的把握。 摩托罗拉与海能达宿怨已久,此次诉讼只是其一,不是开始,当然也不会是结束。一但涉诉,不仅是对市场竞争的挑战,也是激励市场竞争者不断提高企业自身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转化。 参考文献 1.连捷,《中美贸易协议实务: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对我国企业的重大影响及应对思路》 2.叶俭、钟凯臻,《中美贸易协议框架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3.《科创板日报》,《判了!海能达遭摩托罗拉索赔53亿, 业绩从盈利到巨亏》 4.杨坪,21世纪经济报道,《一审被判赔偿摩托罗拉53亿 ,海能达称不会成第二个中兴通讯,纯粹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诉讼》 5.闫宇晨,徐棣枫,南京大学,《创新保护与危机:美国商业秘密蟑螂问题研究》 6.吴平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培训中心,《中外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7.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简称“DTSA”) 8.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9.宋建宝,人民法院报,《美国陪审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职权范围》 10.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专利侵权禁令救济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