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欧洲专利后,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允许将该欧洲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将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UP体系)的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
特别说明的是,单一专利途径不会完全取代经典的欧洲专利逐个国家登记途径,仅是为申请人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一个新选项(相当于提供了一种新的登记形式:一次登记,多个国家统一生效)。
单一专利途径将与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同时存在,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02
统一专利法院(UPC)
统一专利法院(UPC)是拥有单一专利的侵权与无效事宜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其判决结果同样适用于所有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成员国。
不仅所有的单一专利处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对于所有未选择退出的已授权经典欧洲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将对其具有管辖权。
在过渡期结束前的经典欧洲专利和专利申请,可以在过渡期结束前向统一专利法院提出退出统一法院管辖范围。
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专利:
(a)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单一专利或UP)
单一专利的争议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因此,涉及单一专利的所有侵权和无效诉讼以及反诉都必须向统一专利法院提出。
(b)常规欧洲专利
在缔约国生效的常规欧洲专利(“相关常规欧洲专利”)也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尽管这安排的程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特别是在过渡期结束时会发生变化。
03
统一专利的效力范围
经典欧洲专利的效力范围包括38个欧洲专利局(EPO)的成员国(27个欧盟国家与11个非欧盟国家)、2个延伸国和4个生效国,而单一专利的效力范围不覆盖所有EPO成员国,而仅覆盖欧盟的成员国。
因此,英国、瑞士、挪威及土耳其等国家(在EPO公约范围内,但不是欧盟成员国)不参与该项目。
此外,该制度尚未覆盖所有欧盟国家,出于各种原因,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希望暂时不加入该制度,其他欧盟国家(24个)均已表示有意加入,但其中部分国家尚未完成所有必要的法律步骤来加入。
实际上,当前有17个国家批准并交存了加入该制度所需的法律文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法国、瑞典、马耳他、卢森堡、葡萄牙、芬兰、荷兰、意大利、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在这24个国家中,有些国家,如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由于立法或政府的原因,似乎不会在短期或中期内加入该制度。
这就是为什么单一专利远未覆盖整个欧洲,西班牙和波兰等人口稠密的国家被排除在单一专利制度之外已经是一个劣势,英国脱欧并因此退出单一专利制度使这一劣势更加严重。
换言之,部分重要的欧洲国家不参与单一专利制度,要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单独申请国家专利或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手续,这削弱了请求单一专利的利益和动机。
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基于他们对保护其专利感兴趣的国家,这仍然不失为一个有吸引力的方式。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生效后,不管是否在UPCA生效之前或之后所有被授权在该协议的成员国内生效的欧洲专利无论是作为统一专利集体生效还是各自国家单独生效都会受到统一专利法院(UPC)的管辖(管辖权包括专利侵权行为、否定声明行为以及无效行为)。
若传统欧洲专利的申请人不想受统一专利法院(UPC)管辖,可以在过渡期内“选择退出”UPC系统并提交的“选择退出”声明。该“选择退出”声明将适用于该专利申请的整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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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简化程序: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简化了欧洲专利授权程序,使得申请人只需要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一份申请文件,就可以在整个欧洲范围内获得专利权。这使得申请人可以更便捷地获得专利权,减少了权利人的专利授权后的维护工作。
统一权力: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负责处理欧洲范围内的专利侵权和有效性争议。这将使专利侵权和有效性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减少,并且能够保证专利权的统一保护和执行。
降低成本: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制度的实施将会大大降低申请欧洲专利的成本和时间,同时也将减少跨国专利侵权纠纷的成本。
02
缺点
如果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受到一次无效诉讼就可能会导致该专利在所有UCPA成员国中失去专利权。且欧洲单一专利受到统一专利法院(UPC)的管辖,权利人无法提交“选择退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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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与现行的欧洲专利申请制度一样,任何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均可以请求登记单一专利,而不要求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是单一专利制度参与国的国民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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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途径
经典欧洲专利途径
在《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框架下,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EP专利申请。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检索报告和意见、并进行实质审查。
在EPO认为EP专利申请符合EPC的全部要求(包括缴纳授权费和印刷费,并递交授权权利要求的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后,作出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
随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到一个或多个、乃至全部EPC成员国进行登记,从而在对应的成员国获得生效的专利。
因此,在EPC的框架下,申请人事实上是在统一的专利申请和审查之后,基于一件EP专利申请,获得了在各自国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件或多件专利(Bundle Patents)。
单一专利途径
单一专利途径在专利申请的提交、审查和授权方面与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完全一致。也即,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提交EP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EP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决定。
单一专利途径与经典欧洲专利途径的区别主要在于授权后程序:根据关于单一专利保护的细则(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以下简称UPR),在EP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须向EPO提交“单一效力请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以获得单一专利(Rule5(1)UPR)。
该请求须在欧洲专利公告中提及的授权公布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Rule6(1)UPR)。如此,单一专利即可在单一专利体系(UP体系)的全部参与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
因此,仅从申请程序上来说,单一专利途径和经典欧洲专利途径是非常相似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授权后的登记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单一专利途径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登记形式(一次登记,多个国家统一生效)。
03
申请策略
单一专利的覆盖范围更广,通常成本更低,且统一专利法院在参与国的跨境统一执法方面也具有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和高效性。
与此相对应,其统一效力也伴随巨大的风险性,在有利于专利权人的快速审理机制下,单一专利将面临仅由一次诉讼而在所有成员国被无效的风险。
经典欧洲专利则需要逐个到生效国提起无效程序,每个生效国所做出的决定并不影响该专利在其他国家的效力,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具有更高的稳定性。
为帮助当前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就即将实施的单一专利制度提前做出安排,欧洲专利局特别规定,在单一专利制度的过渡期即德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到体系正式启动的时间段内,对于已经进入授权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权利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请求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Request 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s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或者提前请求单一效力(Early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以提前获得作为单一专利保护的资格。
两种措施相互联系但也在程序与效果上有所区别。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即权利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发布授权公告前向欧洲专利局请求延迟发布授权公告,使该专利在单一专利制度启用后正式授权以获取成为单一专利的资格。
提前请求单一效力即权利人在过渡期内提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若符合要求,则待单一专利制度正式启动之时该专利将直接登记为单一专利。
其次,若权利人基于避免在统一专利法院进行诉讼或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考量,选择不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则需要分情况采取措施。
若已授权或将授权的专利采用的为国家专利路径,则不会纳入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内(Stay-out),其生效与保护将与过去完全相同;若已授权专利采用的为经典欧洲专利路径,则应在过渡期启用退出机制(Opt-out),否则成员国范围内的已授权欧洲专利将同时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Stay-in),权利人选择退出后仍有一次重新加入的机会,但此后若提出二次退出将不会被接受;若为过渡期内的未生效经典欧洲专利,仅需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按照一般程序在各个国家分别注册生效即可。
综上,国内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人可根据EP状态选择不同的申请策略:
(1)对于已经获得欧洲专利并已经在某些成员国生效的国内专利权人而言,所需要考虑的是在过渡期内,对已经生效的EP是否需要选择前述的退出机制。
(2)对于有EP申请在审的国内申请人,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需要要求“延迟下发欧洲专利授权决定通知书”或者“请求提前单一效力”。
04
申请费用
经典欧洲专利需要在多个国家进行生效与维护,具有较高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而单一专利体系则旨在提供一种兼容选项以简化现有体制,成为高性价比的专利保护和纠纷解决途径。
单一专利无需申请费用,仅需一年缴纳一次年费,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单一专利的年费数额采用Ture Top 4模式,即单一专利的年费相当于成员国中四个最常登记的国家的年费之和。
欧洲专利局对通过两种不同路径生效的费用进行对比测算,发现单一专利路径前10年的续展费总额不到5000欧元,相比于采用经典欧洲专利路径在四个最常登记的国家生效所需要的续展费总额低3%,前15年则低8%。
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只需要在三个或更少的国家进行保护,传统的国家生效方式将更具成本效益,但若成员国数量超过三个,申请单一专利往往会是更好的选择。
不仅如此,得益于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调性,单一专利的审理结果将在所有成员国具有统一效力,其可有效减少后期维护的费用。
同时,单一专利路径的翻译要求通常低于经典欧洲专利路径,尤其是在规定的翻译过渡期后,其费用还会有显著下降。
并且欧洲专利局将进行政策倾斜,对以欧盟成5员国为主要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地的自然人、中小型企业、非盈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进行有条件的翻译费用补偿,进一步减轻翻译费用的压力。
知乎用户(小泽zzpis、IPRdaily),《统一专利法院指南》,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长沙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