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针对: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紫光公司)申请异议华院计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华院)第60390749号第42类“UNI-STEEL”商标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和第60370350号第9类“UNI-STEEL”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人脸识别设备;衡量器具”商标核准注册一案,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决定:第60390749号“UNI-STEEL”商标和第60370350号“UNI-STEEL”商标准予注册。
在此案中,华院计算委托斐尔德代理本案。斐尔德依凭多年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基于对案情的综合分析,结合多个浏览器、平台等进行商标使用检索,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充分调查取证,在积极维护华院的品牌指向性和显著性,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案 件 背 景
商标异议制度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处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对于减少权力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社会公共的利益。
但是,商标异议的弊端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有些个人或组织会通过异议制度,无正当理由,却对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提出异议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给市场秩序带来很不利的影响,也损害了合法利益人的权益。
商标异议期是三个⽉,从初步审定公告之⽇起计算,任何⼈在公告期内对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案 件 详 情
本案中,涉案商标为:第60390749号第42类“UNI-STEEL”商标于2021年11月08日申请,初涉公告时间为2022年01月27日,服务项目为:“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第60370350号第9类“UNI-STEEL”商标于2021年11月08日申请,初审公告日期为2022年01月27日,服务项目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人脸识别设备;衡量器具”。
异议人紫光公司提供引证的商标:第4075800号、第14642477号“UNIS”商标和第14642478号、第4076023号“UNIS”商标,主张华院的第60390749号第42类“UNI-STEEL”商标、第60370350号第9类“UNI-STEEL”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故主张华院的商标无效。菲尔德协助华院,在深入了解华院的品牌文化的情况下,阐述了华院关于“UNI-STEEL”商标的设计理念和初衷,对争议商标、引证商标进行了多渠道的检索和调查,从设计理念、显著表示、整体外观设计、发音等方面论证,争议商标和异议人提供的引证商标不具有相似性。
商标局在收到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过细致入微的审查后认为,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墓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潘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60390749号“UNI-STEEL”商标、第60370350号“UNI-STEEL”商标核准予以注册。
斐 尔 德 点 评
斐尔德在处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中,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精准、快速的做出判断,在和华院多次有效的沟通的基础上,在充分了解华院的品牌背景和公司文化的情况下,结合商标的设计、商标外观、商标申请保护的类别等多方面,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无效的申请,做出了有力却有效的回应,合理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利,为日后的品牌保护、商标布局等方面夯实了基础。斐尔德致力于解决客户遇到的商标问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开展上都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赢得了注册商标异议案,满足了客户商标方面的法律需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