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1)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国际局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注意:如果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 索报告的决定,则不允许按照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2)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即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
修改期限是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起至审查员起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