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称文网文、网文证,是指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需要办理的许可资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两类,经营性的必须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业务。
一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是省级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