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慧学堂丨德国商标申请
作者:德同智汇 发布时间:2022-11-18


德国商标申请负责机构

德国商标是德国用在产品或者服务上的标志或者标识德国商标是由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依法登记,核准注册的在德国受保护的注册商标,并且商标一经注册,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德国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时,英文姓名、地址和国籍;申请人是法人时,英文名称、地址和公司法律形式

2.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

3.清晰的商标图样

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日起两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5.商标注册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委托代理人)

注:1.依据目前的《德国商标法》,申请人在主张优先权时需要递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再要求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而仅要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包含和原始申请文件同样的信息并注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2.主张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家和申请日期,随后DPMA会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之内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优先权号)以及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准予德国服务商标优先权申请的,在德国提出申请时享有同等待遇。





德国商标申请流程

知产慧学堂|德国商标申请(图1)


1.德国商标查询:德同商标在提交申请之前,需要在DPMA数据库和其他商标数据库中对与预期商标元素相匹配的商标和近似商标进行查询和确认是否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2.德国商标申请:德国商标申请可通过电子提交或者纸件申请,提交申请后需要在3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用

3.德国商标受理和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4.德国商标实质审查:即绝对注册障碍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商标的实质审查并不涉及相对注册障碍,即官方不会审查拟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5.商标注册公告: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德国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第三人可以向DPMA书面递交第三方意见,向官方阐述拟注册商标因何原因(不包含相对注册障碍)不得被官方注册;

6.正式注册:如果这三个月里没有异议,商标即被正式注册。

注:1.DPMA不会对在先权利(相对注册障碍)进行检索,仅对绝对注册障碍进行审查。

2.从递交申请到注册完成,整个注册程序(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如果请求加快审查(需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注册商标本身没有问题的话,通常可以在一个月内结束。如果DPMA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并需要和申请人联系的话,注册程序则会相应延长。

3.对于在德国没有住所、营业场所或分公司的申请人,其德国商标的申请程序必须由德国专利律师或德国律师代理。





德国商标注册的官方费用

知产慧学堂|德国商标申请(图2)

注:1.德国商标基本申请费包括三类商品或服务,对于每个额外的类别,必须支付超出类别的费用。

2.商标申请费用应当在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在三个月期间,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类费用,应视为部分商品或服务撤回申请。

3.如要求加速审查,亦须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交费用。未按时支付或未按时支付的,应视为已撤回加速请求。然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注册。

4.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如果想要该商标继续有效,必须支付续展费。续展费应在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支付。如果续期费仅在保护期满后支付,除续期费外,还必须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内支付附加费。如果商标保护期限延长至三类以上,将收取额外的类别费用。




德国商标申请异议程序

德国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其他在先商标权人(包含其他商业标识权人)认为公告的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业标识之间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混淆危险,则可向DPMA提出针对该注册商标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异议。

异议申请主要理由包括:

1.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之间因存在混淆危险而应被删除;

2.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知名商标之间存在冲突应被删除;

3.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之间因存在混淆危险而应被删除;

4.该注册商标符合代理人抢注情况而应被删除;

5.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名称)之间因存在混淆危险而因被删除。

注:异议请求需使用DPMA特定的表格提起,并同时支付相应的异议费用,该费用需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完成支付,否则异议请求将被官方视为撤回。




德国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一件德国商标可通过无效程序在全部或部分商品上被宣告无效。

无效理由:

1.已注册的德国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无效,且任何人均可以提起(绝对注册障碍):

a该商标不具有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资格 

b申请人不具有权利人资格

c具有绝对注册障碍 

注:(1).如果该商标在申请时所具有的因显著性问题而产生的绝对注册障碍(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描述性以及商标是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商标注册后因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则该商标不得被宣告无效。

(2)原则上,因绝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无效请求,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但是,如果该绝对注册障碍是因显著性问题而产生(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描述性以及商标是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那么基于此的无效请求需在该德国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提起(法理依据:德国理论假设,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经过其10年的使用,可以因其使用而使该标注获得显著性)。


2.已注册的德国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无效,且仅在先商业标识权人可以提起(相对注册障碍):

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商业标识权利存在冲突。

例外:在下列情况下,在先商业标识权人不得提起无效请求:(1)在先商业标识权人知道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且连续五年对该使用进行容忍(在后商标权人恶意申请商标的除外);

(3)在先商业标识权人在其提起无效请求之前,曾同意该在后商标的注册;


3.在后商标注册申请提起时,在先商标依法应该被宣告失效或因绝对注册障碍被宣告无效。

注:(1)因绝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无效请求,可以直接书面向DPMA提起,因相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无效请求可以直接书面向DPMA提起,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

(2)在被宣告无效的范围内,一件德国商标的保护效力自始即被视为不存在。


3.德国商标的宣告无效裁定通常情况下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生效且已被执行的侵权程序判决不产生影响。

4.德国商标的宣告无效裁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合同通常也不产生影响。但是,为公平起见,在案件具体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已经依据合同支付费用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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