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鲁商标回到爸爸的怀抱,十三年商标维权案终有定音
作者:德同智汇 发布时间:2022-11-18
Part.01

近日,著名童话作家郑渊洁对“皮皮鲁”商标维权一案,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根据商标局官网显示,涉案商标“皮皮鲁”在6月15日作出了无效宣告,标志着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提起郑渊洁,大家都不会陌生,他是我国著名的童话作家,他的笔下走出了许多耳熟能详的角色形象。自1979年发表第一篇小说后,几十年里他创作出“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等多个知名的童话形象,受到广泛欢迎。

早在2004年,郑渊洁就发现自己创作的童话形象被抢注,经历多年维权,终于迎来了一个好的结果。郑渊洁在新浪网发布微博称,十多年前他维权时只有54岁,如今已经67岁,人生有多少个13年?以此来感叹维权的不易。

据悉,此商标维权过程历经13年,而这甚至不是他维权最久的商标。这位童话作家自称,最久的一个商标维权花费了19年。



Part.02

“皮皮鲁”商标的维权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由商标局官网查询到,涉案商标“皮皮鲁”于2009年由个人申请注册,申请人为邹某鸿,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29类,包括“蛋; 豆腐制品; 牛奶制品; 肉; 肉干; 肉罐头; 土豆片; 五香豆; 鱼(非活的); 腌制蔬菜;”等,主要为食品。

郑渊洁所创作的“皮皮鲁”是童话中的一个角色。由于两者关联并不大,一般的消费者可能不会将这二者联系起来,这也是商标局一开始不予受理的原因。

但由于郑渊洁以及其所创作的“皮皮鲁”角色广为人知,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邹某鸿销售的食品类商品与郑渊洁作品有一定关联,所以郑渊洁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

然而商标局并未受理该异议。理由是,涉案商标注册使用的类别为第29类的食品,与童话作品、印刷出版物等类别相距甚远。即便它们使用了相同的商标名称,一般消费者也并不会把这二者混淆,不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郑渊洁认为,虽然二者申请核准的类别不同,但由于皮皮鲁创作时间较早,已经取得了极大的知名度,在消费者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所以消费者有可能会误认为异议商标与童话作品的皮皮鲁、郑渊洁本人有关联,从而购买其商品。但他的看法没有获得商标局的认同。

2017年,该案迎来了转机。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中所提到的在先权利,是商标法中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明确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也可以认定为在先权利,从而将人物形象也列入商标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内。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名称、角色名称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具有商业价值,可能会被恶意抢注为商标,由此引发一系列纠纷,皮皮鲁商标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例子。

规定颁布之后,将著作权利与商标权利有机地联系了起来,从而更加合理地、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与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进行保护,并非所有都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对知名作品名称或角色名进行了保护,例如“哈利波特”“功夫熊猫”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规定的内容对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03

本案中,涉案商标“皮皮鲁”作为童话形象,由作家创作而出,但因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从而一直处于纠纷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认为,在邹某鸿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郑渊洁所创作的“皮皮鲁”形象已经获得了较大的知名度,“皮皮鲁”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而该商标与童话角色名称完全一致,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判决商标无效。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决商标无效案件时,法院会从多个角度考量,商标的知名度、权利人申请注册时的主观态度、商标名称的常用性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此前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一案中,小放牛在经营过程中打出了“炒菜界的海底捞”的宣传词,并辩称该宣传词中的“海底捞”是作为服务质量很好的一种说明,法院认为“海底捞”并不能算作是通用的表示服务质量好的汉语词汇,从而不采纳小放牛的辩词,判决小放牛侵犯了海底捞的商标专用权。

同样的,“皮皮鲁”原本并非汉语中的通用词汇,是经过郑渊洁创作的作品才成为广为人知的词汇,并且与郑渊洁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提起皮皮鲁,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郑渊洁创作的童话形象,这种强烈的关联性,使得人们在看到标有“皮皮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时,就会立刻联想到郑渊洁,从而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作家本人有某种特定联系。

从市场的角度来讲,对于知名角色申请商标注册,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购买欲,影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销售份额,对于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商标维权的不易。据郑渊洁称,从1981年起,他在一开始创作新童话形象时,他就有防止侵权的意识,从而故意去使用生活中不常见的词汇来作为角色名称。例如角色可以叫“舒克”,而不叫“舒服”。

不仅如此,从1993年起,他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劳动成果,陆续将原创的角色名注册了280多个商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渊洁甚至还将一万多字的《商标法》背诵下来,在法庭上与对方据理力争。

对于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的经营者和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来说,恶意抢注的行为就像破坏规则的“捣蛋鬼”,投机取巧的成本很小,可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却需要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

像郑渊洁这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为了维权而坚持十几年毕竟是极少数,更多的权利主体在面对需要付出极大成本的维权过程时,只能望而却步。



Part.04

造成这些结果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恶意抢注行为所需的成本很小,只需要对有热度、有知名度的名称进行申请注册,通过审查和公告后就可以获得商标专有权的保护。为此,一部分人甚至专门从事抢注商标的行业,再对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从而获取利润。

其次,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为了谋取利益,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恶意申请人进行代理,明知是侵权行为还去协助,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破坏行业秩序。此外,维权的高额成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为淡薄、侵权人很难受到追偿等,也是造成恶意抢注现象多发的原因。

所幸的是,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的努力,“皮皮鲁”商标维权的成功也给权利人带来了维权的信心。

相信随着规章制度的完善,未来对于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保护会更加全面,这也有利于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竞争氛围的形成,鼓励有创新能力的市场主体坚持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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