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台湾乐团苏打绿(2020年更名为鱼丁系)前经纪人林暐哲发布声明,宣布放弃“苏打绿”商标权,此前双方对于该团名的商标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在娱乐行业,艺人ip的归属始终是一个非常受人关注且争议的问题,常常会产生一些法律纠纷,而出现最多的就是艺名归属问题。
艺名承载着艺人本身的商业价值,大多数娱乐经纪公司在推出新的艺人团体时都会对新团体的名字进行预告和宣传,而往往这些名字都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随着艺人和艺人团队长时间的活动和宣传,大众对于艺人和艺名都具有一定识别性,艺名已经与艺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市场关系。
随着行业的竞争和艺人合约的终止,艺人团体是否还能使用原来的团体名称进行活动,变成了一个难题。若艺人无法再使用原本的艺名,而是以新名字进行演绎活动,其活动的推广力度和宣传力度等都将大打折扣,对于其本身的商业价值来说,必定会产生重大影响。
部分经纪公司为避免和防止他人抢注而对艺人或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在艺人出道前期或初期会对艺人的艺名、组合名进行商标注册,艺人的长期以艺名进行演绎活动,与艺名建立了一一对应的指向性关系,艺名不仅仅是具有身份识别性也被赋予了一定的商业属性。
而组合相对自然人又存在其特殊的情况,自然人艺名与艺人是具有唯一指向性的,但组合往往存在组员的不稳定性,在演绎活动中,组合的人数会发生变化,组合中的艺人会有增加、减少或更换。
有些组合更加依赖组合中单个艺人的知名度,而使公众加深了对组合的印象,亦或是公众很难将组合中所有成员都能与组合名进行对应。相比自然人艺名与艺人的唯一指向性来说,组合名与组合中艺人的指向性关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从概念上看,商标是市场主体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更强调商标、市场主体以及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可识别性,对于组合艺名来说,在组合成员与经纪公司终止合约后,该组合是否能够沿用原组合名进行活动,成为了主要的争议问题。
2001年,苏打绿由国立政治大学的学生组成,2003年确立了六人团体。
2004年,乐团苏打绿发行首张单曲,开始走向独立乐团之路。
2018年,苏打绿与前经纪人林暐哲终止协议。
2019年,林暐哲以违反《著作权法》起诉吴青峰
一系列纠纷导致”苏打绿“这个组合名无法继续使用。苏打绿改名为”鱼丁系“。吴青峰等人起诉林暐哲音乐社公司占有“苏打绿sodagreen”注册商标,要求返还该商标。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在今年的5月17日传出最新消息,吴青峰等人败诉。
据报道称,吴青峰等人在一审时主张“苏打绿sodagreen”是由主唱吴青峰以手写的方式创作将“苏打”及“绿”联系在一起,并且在建立经纪关系之前就已使用该艺名并已成名,请求返还商标,而一审法院未能认可其主张,最终判决其败诉。
二审中,6人主张该艺名经过持续投入时间等已使该艺名等同于6人,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审中,六人主张“苏打绿Sodagreen”是由他们共同发想、定名而成,“苏打绿Sodagreen”与6人已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而林暐哲主张其注册“苏打绿Sodagreen”商标公告至今已超过十余年,商标的注册已超过评定之法定5年期限,不得再行争执不可注册商标或应予撤销事由。
法院认为,6位团员中并没有人被称为“苏打绿Sodagreen”。而且此团名的创作者6人说法一变再变。最开始说是吴青峰个人创作,后改口吴青峰、史俊威共同创作,再在二审称6人共同创作。此外,乐团自2001年创始以来成员更迭不断,6人共有姓名权的说辞显然不可采用。
不仅中国的娱乐行业存在着这些纠纷,其他国家也一直或多或少存在这些争议。
经纪公司一开始也许是为了防止他人抢注而影响艺人本身的商业形象或商业价值,然而随着不断发展,艺名被赋予了商业化价值,经纪公司原本的商标保护也成了对艺人的制约。
由于经纪公司在先对商标进行了注册,在艺人与经纪公司终止协议后,艺人是否能继续沿用艺名,成为了双方之间不可避免的争议。
据我国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艺名具有人身专属性,和真实姓名一样应纳入人格权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艺人与艺名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艺人仍然具体使用艺名的权利,即使与经纪公司终止合约或解约后,艺人仍然有权使用其艺名,由于上述规定是基于人格权的保护范畴,并未直接在商标权中予以规定,因此,艺人在商业活动中仍需注意避免商标性使用。
并且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更多的仍是体现对于自然人艺名的保护,强调人格权的保护,而组合名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经纪公司来说,培养一个艺人需要大量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在成名前期往往投入大于产出,经纪公司在前期对艺名进行商标注册也是合情合理。
艺名不仅具有人格属性,也具有财产属性,对于组合艺名来说,如果经纪公司与艺人解约后,经纪公司将组合中的人员进行替换,其本质上是形成了一个新的组合团体,其割裂了艺人和艺名的对应关系,对于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来说,可能会造成混淆误认,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不管是从艺人的人格权角度亦或是经纪公司的合理利益,双方都有着自己的立场和主张,由此不断产生争议。
相对来说,由于韩国娱乐行业的发展较为成熟,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Commission,以下简称“KFTC”)公布的《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专属合同》(以下简称《标准专属合同》)中经纪公司在合同期内有权使用艺人等表示其身份的事物注册商标并使用,但在合同期满后,经纪公司须将所有权利转移给艺人,经济公司有权要求艺人支付合理正当的对价。
基于解决实际问题考虑,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参考上述约定。
娱乐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知识产权的需求也越发增多,艺人和经纪公司也应当逐渐侧重于互利共赢,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而非剑拔弩张。基于艺名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这两种双重属性,其如何合理地进行保护和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